第一條 |
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為本局)為促進企業對環境的關懷和參與,認同社區與愛護鄉里,並積極參與空氣品質淨化區的認養,以結合民間的資源的方式,努力提昇本縣的生活品質。 |
第二條 |
本計畫所稱空氣品質淨化區泛指以種植植物綠化為主或設置其他相關的簡易設施,以達到改善空氣品質、提升生活環境品質、提供休閒、生態與環境教育和資源永續的區域。所稱設施則指已開闢、興建完成的步道、路燈、行道樹、停車場、廣場、遊憩座椅等設施。 |
第三條 |
凡願意認養空氣品質淨化區的單位,經填具認養申請書(如附件一)函文送本局同意後辦理,認養以一年以上為原則。 |
第四條 |
認養範圍經認養單位提送申請書後進行會勘,共同確認後生效。 |
第四條 |
認養單位義務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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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認養區內現有設施應保持原狀,經常維護與清潔;植栽與草坪需定期澆灌、修剪、施肥等撫育項目。
- 發現設施遭受天然災害(如颱風、水災、地震、病蟲害等)或人為毀損時,應即通知本局處理。
- 認養單位可捐贈各項設施,捐贈前先提送申請書、計畫書,經本局同意後為之,增設設施所有權為本局,認養終止後,認養者不得要求撤回。
- 指定專人負責並接受本局督導查核。
- 其他事項經認養單位與本局協商同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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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凡認養淨化區的單位,本局將統一格式製作認養告示牌,或由認養單位自行製作,彰顯義務奉獻,助提升形象。 |
第六條 |
認養單位宜就認養事項善盡管理維護之責,並由本局進行績效評鑑。
績效優良者,由本局或環保署公開表揚及提報為評選績優認養單位,績效不彰者,本局即通知認養單位改善或終止認養。 |
第七條 |
認養單位得於無損害公共設施、植栽之生長與景觀原則下,得於其認養區內舉辦各項環境教育宣導活動或其他經本局核准之非商業營利性公益活動。 |
第八條 |
認養單位在認養期間對認養區內之建築物、遊憩設施、樹木,花卉、草地等設施所支付之費用,得檢附原始憑證正本,由所屬單位驗證確實後開立捐贈證明,供認養單位依所得稅法規定列為年度費用或損失費用。 |
第九條 |
認養單位於認養期滿前三個月可申請持續認養,經本局認定績效優良者,可優先認養並簽署申請書。 |
第十條 |
認養單位於認養期間製作認養維護紀錄,以利本局彙整並提 報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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